(2017)沪0107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梁某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沪0107民初4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因案件执行需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将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牌照号码为沪NPXX**的思域(CIVIC)牌DHW7180B小轿车(含牌照)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