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杨瑶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杨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被执行人杨瑶君,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瑶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瑶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瑶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0471.17元及利息、罚息298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5.5元、申请执行费2904元。但被执行人杨瑶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瑶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杨瑶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杨瑶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瑶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瑶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杨瑶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瑶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