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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慧琳与孙建艳、饶金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艳,唐慧琳,饶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建艳。申请执行人:唐慧琳。被执行人:饶金昌。被执行人:孙建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慧琳与被执行人饶金昌、孙建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建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社保卡账户(编号为18×××89、卡号为62×××05、对应账号为18×××65)的冻结。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孙建艳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建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孙建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张茂玉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