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执2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士杨、沈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士杨,沈建兵,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2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士杨,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沈建兵,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斌,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士杨与被执行人沈建兵、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43562.5元,并查明被执行人沈建兵、陈斌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