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与王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王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012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锦荣轻纺城2街38号。被告王道平,女,汉族,1967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诉被告王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友谊服装辅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