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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孝华、赵明君诉被告王兴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华,赵明君,王兴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668号原告李孝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赵明君,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冰,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兴义,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王兴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华、赵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黄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