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桓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桓培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桓培,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郭飞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桓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丽珊出庭���持公诉。被告人朱桓培及其辩护人郭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朱桓培从2014年2月份开始接手经营东莞市全晨快递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范某等63名员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共499763元。朱桓培于2015年6月12日逃匿到深圳市裕发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务工并更换手机号码。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责令支付,朱桓培仍不支付上述工资。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朱桓培在广东省廉江市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范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朱桓培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桓培无视国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朱桓培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代为按比例垫付了所欠工人的工资;2.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桓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朱桓培案发后已按比例赔付工人的工资及相关欠款,并获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桓培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朱桓培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桓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桓培已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桓培作为快递公司的老板,担负着六十几名工人的生计、仓库租赁、汽车租赁等等,涉及面广,其欠了工人工资逃匿后,不仅社会影响大,而且需要多方部门为其逃匿的行为予以善后,案发后被告人朱桓培被抓获归案,进而按比例赔偿他人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等,工人作为劳动者不仅因为本案不能全额得到自己应有的工资,而且多个出租方也因为被告人朱桓培的逃匿而诉诸司法程序维权,社会影响面大,虽然经商不易,但是作为老板不能用这样的方式去逃避社会责任,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桓培犯罪情节不算较轻,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桓培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桓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6天,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仕雯审 判 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