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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振、俞会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振,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俞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俞会荣,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上诉人孙振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俞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911元,由孙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先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