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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芹与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302号原告:王芹,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821号。法定代表人:金美玉,经理。原告王芹与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芹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