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芹与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302号原告:王芹,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821号。法定代表人:金美玉,经理。原告王芹与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撤回对被告青岛市海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芹负担。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