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晓伟与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晓伟,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晓伟,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稽山桥下。 法定代表人王继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胡晓伟因诉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4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晓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前二次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都并未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公正判决和裁定。1.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发拖欠工资,被申请人既没有注销经营执照和变更企业名称,也没有申请破产,依法是不符合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理应按月发放和补发工资。所以前二诉的赔付条款与后诉的赔偿条款是拖欠工资性质完全不同,诉讼内容案件性质明显二样。2.申请人诉求是补发拖欠长达二年工资是新发生的事实,前诉与后诉未符合重复事项。3.因为没有证据证明2014年12月26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未结束,实际存在着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理应按月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立即补发工资。现申请人本次起诉是基于新的事实发生,原审以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重审。综上,胡晓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晓伟因诉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曾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作出(2015)绍越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胡晓伟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晓伟又于2015年9月8日向原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其拖欠的2015年1月至9月的工资及社保五险一金,并加付赔偿金,一审法院作出(2015)绍越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胡晓伟的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现胡晓伟本案起诉,要求华钟公司补发拖欠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社保五险一金并支付失业金损失等请求事项,系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胡晓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晓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勤荣 代理审判员 沈小云 代理审判员 路 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