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歆、张睿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歆,张睿智,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歆,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睿智,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铁路公安处民警,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第三人: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40号。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孙歆因与被上诉人张睿智、原审第三人天津中正新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睿智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睿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张睿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4377.5元,由被上诉人张睿智负担2364.5元,上诉人孙歆负担20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