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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6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06月0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10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