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夏某某,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6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被告: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漠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华诚兴业国际建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06月0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10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