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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范加连、倪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加连,倪刚,刘翠,范某,倪远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加连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刚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刘翠(系范某的母亲),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现清,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远权上诉人范加连、倪刚因与被上诉人刘翠、范某、原审被告倪远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加连、倪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