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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人民法院与谢贵林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人民法院,谢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贵林,男,汉族,1980年1月3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2013)仪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移送执行与谢贵林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仪陇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谢贵林罚金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