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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煜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煜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97号之三申请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宝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煜文,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陈煜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38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煜文已扣划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专项资金20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6月2日,申请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因自愿撤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煜文已扣划至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专项资金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媛媛审 判 员  王延俊人民陪审员  周献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礼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