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永贵与许永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416号许永宽:你与申请执行人吴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晋08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永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永贵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吴永贵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许永宽承担一审诉讼费费50元,二审诉讼费8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