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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亚士创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苏明华杭州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亚士创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明华杭州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4316号原告:库尔勒亚士创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西路成功欧式花园11-5-402室。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刚、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明华杭州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库尔勒亚士创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明华杭州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亚士创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2567.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兰祥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人民陪审员  班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