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兵章与孟凡忠、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章,孟凡忠,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1018号原告:李兵章,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孟凡忠,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1********。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3幢1901室。法定代表人:孟庆胜,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兵章诉被告孟凡忠、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兵章、被告孟凡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兵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孟凡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孟凡忠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至共计75000元(200000元×0.025×15个月),后期利息顺延至款清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孟凡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孟凡忠因故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李兵章借款现金200000元,原告随即交付现金,约定月利息为两分五厘,并由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被告孟凡忠辩称:原告与被告孟凡忠系亲戚关系。被告孟凡忠从原告处借钱是为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借,钱也系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用。由于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困难,被告孟凡忠也没有钱还,现被告孟凡忠已与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等钱筹上来后分期分批还款。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孟凡忠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李兵章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5%。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孟凡忠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该借款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孟凡忠、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为此原告李兵章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孟凡忠从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孟凡忠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孟凡忠之间约定的借款月息为2.5%,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孟凡忠按照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超出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担保人,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对被告孟凡忠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兵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孟凡忠所欠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兵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原告李兵章承担212.5元,被告孟凡忠、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李兵章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2张,证明被告对原告欠款以及被告安徽大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事实。附2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