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胡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玲,胡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胡明江,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4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王小玲申请执行胡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明江名下号牌号码川A××××ד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胡明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路21号2栋3单元3层2号住宅(权×××,建筑面积137.02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