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251袁秀兵与杨子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兵,杨子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2251号原告:袁秀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阳(特别授权)。被告:杨子发。原告袁秀兵与被告杨子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秀兵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辉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秀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207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告为被告打工,在大庆市鑫玛特数码二期工程从事瓦工,2013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据一份,金额为20756元。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承诺在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却没有履行诺言。故诉至法院。被告杨子发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原告2012年工资20756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在欠据下方书写:“在2015年12月30日还清杨子发2015.2.16”。出具欠据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于2017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子发立据结欠原告袁秀兵工资欠款20756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据佐证,欠据记载内容清楚,意思表示明确,被告依法应当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袁秀兵工资欠款20756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杨子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章海涛人民陪审员 谢国明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