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韩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韩建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77号原告:刘国明,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被告:韩建园,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原告刘国明与被告韩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国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明负担。审判长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