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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韩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韩建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77号原告:刘国明,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被告:韩建园,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原告刘国明与被告韩建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国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国明负担。审判长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