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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成刚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刚,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刚,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662697-0。法定代表人:韩钊武,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923948-9。法定代表人:付昭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刚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尚欠部分工程款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普定县顺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