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宗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宗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303号罪犯黄宗勇,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331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宗勇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宗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33.9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2017年2月20日已缴纳罚金三千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宗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黄宗勇缴纳罚金及退赔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黄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宗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邕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