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淑杰与赵秀杰、谭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杰,赵秀杰,谭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蔡淑杰,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金穗家园。 被执行人:赵秀杰,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金穗家园。 被执行人:谭忠喜,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旭达清华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淑杰与被执行人赵秀杰、谭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秀杰、谭忠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