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27号申请人罗某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116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罗某某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