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杰与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铭路店、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杰,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铭路店,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181号原告:韩杰,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兴华街。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铭路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68号铭峰佳通苑商住楼一、二层。负责人:储德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兴,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太榆路2号。负责人:储德群,董事长。原告韩杰与被告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西铭路店、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韩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杰负担。审判员  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