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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晨省与卢乃拼、林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晨省,卢乃拼,林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616号原告:蔡晨省,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乃拼,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林丽丽,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蔡晨省与被告卢乃拼、林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蔡晨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晨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晨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晨省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