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柳传跃与蒋昊成、吴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传跃,蒋昊成,吴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862号原告:柳传跃,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昊成,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明,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辉,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传跃与被告蒋昊成、吴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传跃自愿申请撤诉,且其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