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0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正万诉阿支友者、尔古里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万,阿支友者,尔古里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63号原告谭正万,男,汉族,村民,生于1954年6月18日,住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四川扶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支友者,男,彝族,村民,住金阳县天地坝镇新村被告尔古里火,男,彝族,村民,住金阳县天地坝镇新区原告谭正万与被告阿支友者、尔古里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谭正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正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正万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马 玉 作审 判 员 阿牛阿吉人民陪审员 马 玉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赤木只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