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建昌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昌,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885号原告:何建昌,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号中欣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伍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林,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向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巴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建昌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二中灾后重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航公司通江二中重建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审理中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被告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19民辖终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建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林,被告中航公司通江二中重建项目部经理向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何建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何建昌承担。审 判 长 熊忠全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苟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