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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彭升权与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升权,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810号原告:彭升权,男,1975年2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穆华,男,约38岁,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彭升权与被告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彭升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升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升权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