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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惠英与陈代云、骆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英,陈代云,骆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130号原告:吴惠英,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代云,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晓花,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吴惠英诉被告陈代云、骆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惠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义乌市惠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惠英、被告骆晓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代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代云有亲戚关系。原告向惠商小额贷款公司贷出100万元,借给被告陈代云,后被告归还了50万元。2015年7月9日,被告陈代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代云、骆晓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惠英借款人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16.14‰的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陈代云、骆晓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