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天瑞、张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瑞,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高天瑞,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婷,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天瑞与被执行人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君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