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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天瑞、张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瑞,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高天瑞,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婷,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天瑞与被执行人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君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