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时文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时文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888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职务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韡,职务公司职工被告:时文奎,男,1926年7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文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