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娩妹与叶真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娩妹,叶真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638号原告陈娩妹,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叶真秀,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廖桂生,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陈娩妹与被告叶真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娩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娩妹承担。审判员  谢振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灵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