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红波、马南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红波,马南南,董传旺,蒋桂贞,蒋连成,孙贵芝,蒋守伏,李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110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蒋红波,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马南南,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董传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蒋桂贞,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蒋连成,男,1966年12��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孙贵芝,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蒋守伏,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兰花,女,1981年1月27号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红波、马南南、董传旺、蒋桂贞、蒋连成、孙贵芝、蒋守伏、李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铜商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被告蒋红波、马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866.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为22798.17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8.93006%计算至���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传旺、蒋桂贞、蒋连成、孙贵芝、蒋守伏、李兰花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蒋红波追偿。案件受理费124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38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本案执行标的190000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自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红波、马南南、董传旺、蒋桂贞、蒋连成、孙贵芝、蒋守伏、李兰花名下证券、工商信息、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孙贵芝账户在立案之日销户。3.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5月19日分别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通过询问周边邻居及村治保主任得知,被执行人从信用社贷款后一直在外地,未回过村里,具体去向不详。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查看无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单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