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277号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785号。法定代表人:陈崇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伟平,公司职员。被告: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海路419号三楼。诉讼代表人:阚继山,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葛萍,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青叶,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