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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良琼与汤品金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琼,汤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95号执二申请执行人李良琼,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汤品金,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琼与被执行人汤品金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品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汤品金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腾支行账号为881501×××××××3的银行存款1290元,划拨其账号为6217996710××××××××9的银行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汤品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良琼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汤品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