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利斌与景志刚、黄彦芳、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689号王利斌申请执行景志刚、黄彦芳、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甘0502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利斌要求被执行人景志刚、黄彦芳、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劳务费3200元,被执行人景志刚、黄彦芳、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