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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400张华与张海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张海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400号原告:张华,女,80岁,汉族,无业,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冬,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宁,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7969622F。主要负责人:王森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张海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