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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海潮与李留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潮,李留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05号原告:杨海潮,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汉武,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系社区推荐。被告:李留勤,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军,洛阳市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海潮与被告李留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杨海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海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海潮负担。审判员  王玉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