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海潮与李留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潮,李留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005号原告:杨海潮,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汉武,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系社区推荐。被告:李留勤,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军,洛阳市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海潮与被告李留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杨海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海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海潮负担。审判员 王玉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冰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