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荣荣、罗吉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荣荣,罗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43号申请执行人廖荣荣,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吉成,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荣荣与被执行人罗吉成(2016)闽0821民初2641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