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王运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王运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073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妻子。被告王运飞,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许鹏飞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嘉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