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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黎霞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霞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852号罪犯黎霞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霞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2012年5月15日、2013年12月25日、2015年9月29日,共计对罪犯黎霞峰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霞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表扬4次,余49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一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霞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监狱消费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霞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