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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祝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祝枝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1939号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向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伟,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祝枝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祝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祝枝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祝枝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四川航天天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枳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