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河南海洋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河南海洋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明伟,陈波,路建鹏,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小峰,陈斌武,陈根林,赵观强,孙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68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66号楼1-2层营业房。负责人潘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普、张宁(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海洋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东路146号18层1802-1803号。法定代表人路建鹏。被申请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小峰。被申请人肖明伟,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路建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凤凰路15号10号楼东3单元25号。法定代表人翟玉洲。被申请人李小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陈斌武,男,汉族,1961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陈根林,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赵观强,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孙珂,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3934.5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洋之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明伟、陈波、路建鹏、河南贵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小峰、陈斌武、陈根林、赵观强、孙珂银行存款2103934.5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