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兆峰与王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峰,王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93号原告:李兆峰,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鹤,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兆峰与被告王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兆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0元,由原告李兆峰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郝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