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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雨花台区大方村一队26号被害人张某家中收废品时,趁在家中的被害人张某之子周某不备,窃得其家中红色女士包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逃离被害人张某家中后,被周某追赶拦住,被告人陈某将窃得的其中人民币1900元归还周某后趁机逃离。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藏匿在家中的盗窃款人民币4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