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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吊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吊装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665号617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吊装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一区一排61号。法定代表人:张家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瑞祥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吊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5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发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腾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腾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竹莺代理审判员  孙 倩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瞿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