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俞超、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超,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蔡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超,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晴川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汤文全,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则平、俞海波,该分局转塘派出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晨,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俞超因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行初2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俞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宇龙审 判 员 廖珍珠代理审判员 蔡维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汪金枝 来自